×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2025年5月送达《税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2025年5月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公告2025年第32号

2025-05-08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2025年5月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公告2025年第3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

按照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规定,经审核,你单位(个人)(详见附件)应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如你单位(个人)应纳税经营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应于次月15日内 (按季申报的应在季度终了 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连续三个月(按月申报) 或连续两个季度(按季申报)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请重新核定定额。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2025年4月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清册.xls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

2025年5月8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