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优精灵·智能法规库
官网首页
政策法规
AI税法解读
立即登录
退出
×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立即登录
×
验证码登录
密码登录
扫码登录
获取验证码
因运营商线路调整可能导致验证码延迟,未收到可联系028-86744499协助处理。
登 录
登 录
二维码已过期
点击刷新
加载中...
打开
微信
扫码登录
登录即代表同意
《用户协议》
和
《隐私政策》
政策法规
/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4-09-20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上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五、上述政策自 2004 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