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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03-31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一)案号: (2025)鲁1402执1883号

申请执行人: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德城区税务局

被执行人: 德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外人(收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德州市德城区支库

申请执行人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德城区税务局 与被执行人 德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 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 德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租金收入及拆迁款314580.89元,因申请执行人 表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应使用人民银行提供的代缴库账户”,书面申请将此款项汇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德州市德城区支库。本院拟将 314580.89 元支付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德州市德城区支库。

(二)案号: (2026)鲁1402执287号

被执行人: 李振江

案外人 (收款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振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4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向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缴纳保证金5万元提取至本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关于商请协助做好“山海慧集团”案件涉案财物归集工作函,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山海慧集团”案件涉案财物统一处置工作。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省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及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三统两分”原则,本院拟将5万元支付给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期3天 (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

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投诉电话:0534-231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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