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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6〕62号
2006-08-05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41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6年08月03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62号发布日期: 2006年08月05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6〕62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七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 兵器 税收 免征 通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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