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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199号
2002-12-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2 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
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 位小计猎豹 cfa5022xzh庆铃 ql6470dy11庆铃 tfs17hdlm北京 bj2024zq1f1
河 北743
山 西22
辽 宁55
吉 林321
黑龙江734
上 海11
江 苏532
浙 江9315
福 建181161
江 西422
河 南163553
湖 南66
广 西196472
四 川141031
贵 州7421
云 南3114215
宁 夏211
新 疆22
合 计158783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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