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展开]
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021443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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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 | 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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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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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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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46条】【第1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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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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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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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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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57条】【第1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75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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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和产业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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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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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和产业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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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62条】【第1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62条】【第3款】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第83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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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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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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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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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58条】【第3款】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经备案后作为结算工程建设费用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不得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98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双方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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