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2103000010/2002-00078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函(2002)111号
- 成文日期:
- 2002-05-30 17:33:47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02-05-30
- 有效性:
- 失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 号文件) 有关规定,结合各基层局和有关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和调整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相关税费扣除项目和顺序问题
(一) 取得收入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和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支付的中介费;
(二) 转租房屋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原租金;
(三) 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并在规定标准内的修缮费;
(四)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暖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该条款已废止)
各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或物价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给个人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任职或者受雇身份的确定问题(该条款已废止)
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与个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属于任职或受雇人员。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受聘取得的收入应税项目的确定问题(该条款已废止)
对离退休人员受聘于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受聘期内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无赔款优待收入和保险手续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该条款已废止)
保险公司支付给投保单位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和保险手续费,凭合法有效凭据证实领取单位已入帐的,应由投保单位在支付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若个人领取,保险公司应提供详实的分配明细,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后,可按个人领取数额分别按照“其他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宣传或方便顾客而赠送小物品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该条款已废止)
对企事业单位为了宣传本企业产品和营业项目或为顾客提供服务而赠送给个人的小物品,如普通圆珠笔、宣传画、纸制袋、布制袋、雨伞或类似物品,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不视为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而发放的实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相关所得项目定率征收问题(该条款已废止)
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不再适用附征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包括技术酬金)。市局下发的《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通知》(大地税个[1996]62 号文件) 第五条第七项代开劳务发票所适用的附征率、《关于转发< 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大地税函[2000]74 号文件) 第十二条及补充规定所确定的附征率停止执行。
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项目无法查账、查实征收的,由各基层局按照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应纳税额。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也可按照《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辽地税个[1999]303 号文件) 第七条的规定预扣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从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二 OO 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