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资〔2024〕1号
2024-02-05
標題: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管理的通知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資〔2024〕1號來源: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其他公文種類:通知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5日
  • 標 題: 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管理的通知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字號: 財資〔2024〕1號
  • 來 源: 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公文種類: 通知
  •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管理的通知
財資〔2024〕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管理,充分發揮數據資産價值作用,保障數據資産安全,更好地服務與保障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數據資産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資〔2023〕14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晰管理責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責任。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是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預期能夠産生管理服務潛力或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數據資源。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逐步建立健全數據資産管理制度及機制,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本部門數據資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數據資産管理工作。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數據資産的具體管理。

(二)健全制度。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管理辦法,針對數據資産確權、配置、使用、處置、收益、安全、保密等重點管理環節,細化管理要求,明確操作規程,確保管理規範、流程清晰、責任可查。涉及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二、規範管理行為,釋放資産價值

(三)從嚴配置。行政事業單位主要通過自主採集、生産加工、購置等方式配置數據資産。加強數據資産源頭管理,在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的範圍、方法、技術標準等進行自主採集、生産加工數據形成資産。通過購置方式配置數據資産的,應當根據依法履職和事業發展需要,落實過緊日子要求,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科學配置,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

(四)規範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規定,做好數據資産加工處理工作,提高數據資産質量和管理水平。規範數據資産授權,經安全評估並按資産管理權限審批後,可將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産品經營權授權運營主體進行運營。運營主體應當建立安全可信的運營環境,在授權範圍內運營,並對數據的安全和合規負責。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外授權有償使用數據資産,應當嚴格按照資産管理權限履行審批程序,並按照國家規定對資産相關權益進行評估。不得利用數據資産進行擔保,新增政府隱性債務。嚴禁借授權有償使用數據資産的名義,變相虛增財政收入。

(五)開放共享。積極推動數據資産開放共享,在確保公共安全和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加強數據資産匯聚共享和開發開放,促進數據資産使用價值充分利用。加大數據資産供給使用,推動用於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數據資産有條件無償使用,探索用於産業發展、行業發展的數據資産有條件有償使用。依法依規予以保密的數據資産不予開放,開放共享進入市場的數據資産應當明確授權使用範圍,並嚴格授權使用。

(六)審慎處置。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職、事業發展需要和數據資産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數據資産。確需徹底刪除、銷毀數據資産的,應當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利用專業技術手段徹底銷毀,確保無法恢復。

(七)嚴格收益。建立合理的數據資産收益分配機制,依法依規維護數據資産權益。行政單位數據資産使用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數據資産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級財政部門規定具體管理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的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任何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少繳、不繳、侵佔、私分、截留、佔用、挪用、隱匿、坐支數據資産相關收入。

(八)夯實基礎。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結合數據資源目錄對數據資産進行清查盤點,並按照《固定資産等資産基礎分類與代碼》(GB/T 14885-2022)等國家標準,加強數據資産登記,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建立並完善資産信息卡。

三、嚴格防控風險,確保數據安全

(九)維護安全。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認真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度規定,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數據資産安全管理制度和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推進數據資産分類分級管理,把安全貫穿數據資産全生命週期管理,有效防範和化解各類數據資産安全風險,切實築牢數據資産安全保障防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規定做好國家數據安全風險評估。

(十)加強監督。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加強數據資産監督,堅持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相結合,構築立體化監督網絡;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等各類監督,確保數據資産安全完整。

(十一)及時報告。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數據資産管理情況逐步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

數據資産作為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進程中的新興資産類型,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通知要求,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管理,因地制宜探索數據資産管理模式,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更好發揮數據資産對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

財政部
2024年2月5日

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管理的通知
財資〔2024〕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管理,充分發揮數據資産價值作用,保障數據資産安全,更好地服務與保障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數據資産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資〔2023〕14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晰管理責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責任。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是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預期能夠産生管理服務潛力或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數據資源。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逐步建立健全數據資産管理制度及機制,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本部門數據資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數據資産管理工作。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數據資産的具體管理。

(二)健全制度。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管理辦法,針對數據資産確權、配置、使用、處置、收益、安全、保密等重點管理環節,細化管理要求,明確操作規程,確保管理規範、流程清晰、責任可查。涉及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二、規範管理行為,釋放資産價值

(三)從嚴配置。行政事業單位主要通過自主採集、生産加工、購置等方式配置數據資産。加強數據資産源頭管理,在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的範圍、方法、技術標準等進行自主採集、生産加工數據形成資産。通過購置方式配置數據資産的,應當根據依法履職和事業發展需要,落實過緊日子要求,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科學配置,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

(四)規範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規定,做好數據資産加工處理工作,提高數據資産質量和管理水平。規範數據資産授權,經安全評估並按資産管理權限審批後,可將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産品經營權授權運營主體進行運營。運營主體應當建立安全可信的運營環境,在授權範圍內運營,並對數據的安全和合規負責。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外授權有償使用數據資産,應當嚴格按照資産管理權限履行審批程序,並按照國家規定對資産相關權益進行評估。不得利用數據資産進行擔保,新增政府隱性債務。嚴禁借授權有償使用數據資産的名義,變相虛增財政收入。

(五)開放共享。積極推動數據資産開放共享,在確保公共安全和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加強數據資産匯聚共享和開發開放,促進數據資産使用價值充分利用。加大數據資産供給使用,推動用於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數據資産有條件無償使用,探索用於産業發展、行業發展的數據資産有條件有償使用。依法依規予以保密的數據資産不予開放,開放共享進入市場的數據資産應當明確授權使用範圍,並嚴格授權使用。

(六)審慎處置。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職、事業發展需要和數據資産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數據資産。確需徹底刪除、銷毀數據資産的,應當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利用專業技術手段徹底銷毀,確保無法恢復。

(七)嚴格收益。建立合理的數據資産收益分配機制,依法依規維護數據資産權益。行政單位數據資産使用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數據資産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級財政部門規定具體管理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的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任何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少繳、不繳、侵佔、私分、截留、佔用、挪用、隱匿、坐支數據資産相關收入。

(八)夯實基礎。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結合數據資源目錄對數據資産進行清查盤點,並按照《固定資産等資産基礎分類與代碼》(GB/T 14885-2022)等國家標準,加強數據資産登記,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建立並完善資産信息卡。

三、嚴格防控風險,確保數據安全

(九)維護安全。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認真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度規定,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數據資産安全管理制度和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推進數據資産分類分級管理,把安全貫穿數據資産全生命週期管理,有效防範和化解各類數據資産安全風險,切實築牢數據資産安全保障防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規定做好國家數據安全風險評估。

(十)加強監督。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加強數據資産監督,堅持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相結合,構築立體化監督網絡;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等各類監督,確保數據資産安全完整。

(十一)及時報告。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數據資産管理情況逐步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

數據資産作為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進程中的新興資産類型,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通知要求,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産管理,因地制宜探索數據資産管理模式,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更好發揮數據資産對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

財政部
2024年2月5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