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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阜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补充通知

2014-05-04

(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阜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483令)、《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和《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1〕8号)精神,针对省、市政府批准设立新产业园区以及阜蒙县、彰武县县域产业布局调整情况,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区地段

按照我市原有产业集群和园区的标准,新邱区煤化工产业集群区域和海州区平西工业园区域为城区四等地段标准。(省八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 9元/平方米)

二、阜蒙县地段

阜蒙县域内环城路以外应税区域(东起细河阿金歹段,南至阜蒙县与新邱区和太平区交界,西至高林台河,北至国道 101线)、民族工业发展园区、阜新温泉城区域、铸件产业园区域、氟化工产业园区域、十家子玛瑙园区域,阜新镇政府所在区域为阜蒙县二等地段,一等地段除外。(省八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

三、彰武县地段

(一)一等地段。彰武县域内东起沈通高速,南至京四高速,西至柳河、郑大铁路,北至 304线、彰康公路围成的地区及上述道路外侧为彰武县一等地段。(省六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

(二)二等地段。按照彰武县原有产业集群和园区的标准,彰武县东六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区域和彰武镇行政区划所辖应税区域,为彰武县二等地段,一等地段除外。(省八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 9元/平方米)

本通知自 2014年5月1日起执行。阜政办发〔2011〕8号文件规定内容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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