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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本市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本市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本市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 关总署 等 5部门联合印发《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公告 2024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 )和《商务部等 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 通知》(商贸发〔 2024〕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公告》和《通知》文件精神,做好本市二手车出口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符合 《公告》和《通知》要求 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自 3月1日起,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并可在审核通过后一年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2、 本市已获准开展二手车出口试点业务的企业,自 3月1日起,应在6个月内按照《公告》 和《通知》 要求的条件及程序重新完成申报及审核。

3、 通过 资质 审核 并有实际二手车出口需求的 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 按《公告》 和《通知》 要求 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 选择无纸作业方式 申领出口许可证 的,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企业选择有纸作业方式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应前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浦东新区雪野路 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申领 出口 许可证,申报材料以《公告》和《通知》要求为准。

4、其他事项按《公告》 和《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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