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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8-12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数据局(审批局),辽滨经开区审批局、建设部,盘锦高新区经发部、建管部,各供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盘工改小组办发〔20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新建小区电力配套工程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供需对接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规模和用电需求情况,及时办理电力报装申请。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设计方案积极开展红线内电力工程建设,推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监管、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

二、严格建设标准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开展工程建设,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实施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采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建设单位要按照《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技术规程》要求,符合“一户一表”配置,明确固定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配电设施防涝、高层小区双电源供电等相关要求。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三、严格过程管控

将供电报装、接入纳入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高效办理,进一步拓展应用场景,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供电报装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对接,通过政务服务网“一件事”专区办理报装接入业务,不得体外循环、线外办理。各供电企业不得在客户用电工程中指定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主动服务项目建设,加快业务办理速度。

四、加强小区充电配套设施建设

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按“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落实100%配建或预留安装条件要求。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

五、严格竣工验收

各县区、辽滨经开区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做好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竣工报验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正式用电接入。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禁以“临代正”方式交付使用,各县区、经开区相关部门要配合供电公司开展相关工作。

六、严格工作时限

供电公司制定供电方案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对高压双电源供电的项目供电方案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高压单电源供电方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

2025年8月12日

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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