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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及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京粮发〔2005〕180号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及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京粮发〔2005〕180号)

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粮食总公司(顺义区粮食局)、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北京市良冠粮油供应站: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粮办财[2005]218号)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京财企[2005]18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具体情况,现对本年度会计决算及报表填报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遵守各项财政法规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编审年度财务报表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国家颁布的相关财务法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关于年度决算的文件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会计决算编制的督促落实工作,做到“早组织、早准备、早布置、早落实”,强化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审质量,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杜绝人为调节收入、成本,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要以数据质量为核心,全面、高质量地完成2005年财务决算报表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盈亏

(一)在年度会计决算编制过程中,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对各项收入进行确认,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相关帐簿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坚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做到帐实、帐证、帐帐、帐表相符;不得虚列债权债务、截留收入、虚报利润、隐瞒亏损。

(二)2005年北京市国资委的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展开,为摸清家底,对所出资的全市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各单位要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三、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以来的新增财务挂账消化工作

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以来的新增亏损确认工作已经结束,并规定财务挂账分三年消化完毕,按计划今年的挂账消化任务已完成,补贴均已到位。各单位要根据市财政局等五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消化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的实施意见》(京财经一〔2005〕1015号)文件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北京粮食集团公司与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收到财政补贴后,要及时准确拨付收储企业,并监督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改组改制,不再属于购销企业性质的,2005年决算按企业现有的实际情况填报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挂账数不集中到其他购销企业。

四、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财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05〕11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系统各项政策性资金的监管力度,对各类粮食补贴、费用、专项资金及预算资金进行有效地管理、监督和检查,每年根据需要由市局财务基建处牵头,组织有关处室人员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请各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并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做好会计决算的编审及财务状况分析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报表编制及对所属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对年度内财务状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对企业年度的资产质量、收入、成本、经营风险等进行分析说明,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分配情况、资金周转情况、补贴使用情况、税金缴纳情况等,为各级领导经营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

按市财政局要求,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完成后,须经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六、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

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企业需填报三套:第一套是由国家粮食局布置;第二套是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要求布置;第三套为国资委布置。注意三套报表的衔接,相同指标的数据必须一致。国家粮食局的决算报表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粮食局财务基建处;财政局和国资委布置的决算报表各单位按各级财政及国资委的要求填报,并协助完成汇总上报工作。

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要求在2006年2月6日前报市局财务基建处,年度各项指标月报要求在2006年1月12日前报市局财务基建处。年度的指标月报各项数据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动,保证年度月报指标与年度决算的一致性。

七、其他事项

(一)关于新《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问题。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储粮总公司共同起草的《粮食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即将出台,并且有配套的《粮食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辅导读本,拟定于2006年7月份开始正式执行该办法。市局将于适当时间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在年度会计决算工作过程中,各单位要与综合部门及时沟通情况,遇到特殊问题,及时反映,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附件:2005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2005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

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短期投资: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应收账款净额: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其他应收款净额: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4.期货保证金:反映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

5.应收出口退税:反映外贸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出的应收出口商品的应交增值税退税金额。根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填列。

6.存货净额: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存货科目下设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商品销价准备”、“代销商品款”或“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7.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

8.长期投资: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长期投资余额合计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长期投资”科目下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区分投资性质分别填列在“长期股票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项目下。

9.合并价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列。

1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指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1.在建工程: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2.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

13.无形资产: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4.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此项列示长期待摊费用。

15.其他长期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如该项目价值较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6.应付利息: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规定,对于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按期计提尚未支付的利息。

17.预计负债: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有可能产生的负债。

18.递延收益: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规定,某些提供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所取得未返销的入网费,如有线电视公司收取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提供城市供热、供水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接网费、提供污水处理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排污入网等费用。

19.专项应付款:反映企业接受国家拨入,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由企业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他长期负债”科目下的“专项应付款”也在此项目反映。

20.少数股东权益: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列。

21.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22.法定公益金: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的公益金也在此项目反映。

23.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该项以“-”号填列。

24.现金股利: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财会〔2003〕12号)规定,资产负债表之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

25.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

26.资产损失: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规定,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以及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在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后仍需在以后年度处理的部分。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公式

1栏=(2+3)栏;3栏=(4+5+6+7)栏;12行≥(13+14)行;19行=(01行至12行之和)+(15行至18行)之和;20行≥(21+22)行;24行=(20+23)行;27行=(25-26)行;29行=(27-28)行;34行=29行至33行之和;35行≥36行;37行≥(38+39)行;40行≥41行;42行=(35+37+40)行;44行=(19+24+34+42+43)行;61行=45行至60行之和;66行≥67行;68行=62行至66行之和; 70行=(61+68+69)行;72行=(73+74+75+78+79)行;75行≥(76+77)行;81行≥82行;87行=(72+80+81+83+84+86)行;89行=(87-88)行;90行=(70+71+89)行;90行=44行。应收补贴款(合计)=财政补贴明细表年末未补数。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企业应根据损益类账户及其有关明细账户的本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其中,“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进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应单独列示,并按自营进、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填列。粮食企业以及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的企业应以主营业务收入扣减“抵减销售收入的应交款”和“转出差价收入(转出差价支出以“一”号计算)”后的余额填列。

2.折扣与折让:指商业折扣与折让,企业现金折扣不在此项填列,计入财务费用。

3.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反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扣除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4.经营费用:商业企业的经营费用、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民航运输企业的“销售费用”、农业企业及旅游等服务类企业的“营业费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进货费用”等在本项目反映。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此项。

5.递延收益:指外经企业的“递延营业收入”抵减“递延营业成本”的净额。外贸企业从事易货贸易业务形成的“转出(入)易货贸易盈亏”以及从事出口信贷机电产品出口业务形成的“转出(入)机电产品出口信贷销售盈亏”两项内容也在“递延收益”中反映。

6.营业费用:仅由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此项,反映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7.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以正数填列。“汇兑净损失”项目净损失以正数填列,收益以负号填列。

8.用以前年度含量工资结余弥补利润:反映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的施工企业本年按规定用含量工资结余弥补的利润数额,仅由施工企业填报。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9.少数股东权益: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10.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反映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的施工企业本年按规定从利润中直接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数额,仅由施工企业填报。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本项目以“+”号填列。

12.提取法定公益金:反映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也在此项列示。

13.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分别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相关基金。

14.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投资的部分。

15.补充流动资本:反映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

16.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由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付投资者利润”在“应付普通股股利”项内反映。

17.转作资本(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反映企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再转作资本(股本)的部分。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18.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结存利润。应根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亏损,本项目应以“-”号填列。其中按规定可由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应以“+”号单独列示。

19.补充资料:反映企业本年度利润总额较上年的增减额中因非经常性经营因素所引起的变动。应在对企业本年与上年经营成果进行财务分析的基础上,按影响利润增减变动的各项原因分别填列,其中每项原因不应重复和交叉。利润增加数以正数反映,减少数以“-”号反映。编制合并报表企业应按合并口径分析填列。

(1)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所得增加(或减少)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出售、处置本企业的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子公司或在被投资单位所拥有的投资等所获得的收益。因按照出售、处置部门或投资单位所实际取得的现金或有价证券等总额填列。

(2)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减少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因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火灾等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废料回收价值、保险公司赔款补偿和责任人应承担的部分。

(3)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或减少)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种会计政策导致对利润产生影响的金额。对利润总额影响的会计政策变更通常有以下事项:合并政策、外币折算所采用的方法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变更、收入确认原则、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短期投资的计价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坏账损失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借款费用的会计方法及其他方面。

(4)会计估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估计判断导致对利润影响的金额。需要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有:估计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所产生的损失,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与净残值、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长期待摊费用的分摊期间,资产损失准备的估计,收入确认中的估计等。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公式

1行 ≥(2+3)行;5行=(1-4)行;6行 ≥7行;14行=(5-6-8-9-10+11+12+13)行;18行≥(19-20+21)行;23行=(14+15-16-17-18-22)行; 26行 ≥ 27行;28行 ≥(29+30+31+32)行;33行≥34行;35行 ≥(36+37+38+39)行;40行 ≥41行;42行=(23+24+25+26+28+33-35-40)行;46行=(42-43-44+45)行;50行=(46+47+48+49)行;60行=(50-51-52-53-54-55-56-57-58-59)行;66行=(60-61-62-63-64-65)行; 66行=资产负债表84行。1栏=(2+3)栏,3栏=(4+5+6+7)栏。

三、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列。企业填报时应注意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其他各税: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金外,企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地方教育费等所有其他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

2.财政拨款:反映当年财政拨付企业的技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以及基建资金等款项收支结存情况(不含财政通过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资金)。

3.国有资本收益: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工字〔1995〕31号)规定,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本年已交和年末未交的国有资产收益。

4.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交纳保险的情况。

5.本年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合计数额。

6.本年实际上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国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合计数额。

7.本年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总额。

8.本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总额。

9.出口退税情况:要求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未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的工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外轮供应企业等填列相关指标。

(1)出口额(美元):指企业已向海关申请报关的出口额,与海关统计口径一致,以美元列示。

(2)以前年度欠出口退税: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按上年末“应收出口退税”借方余额填列。

(3)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企业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

(4)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年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本年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应纳税所得额: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公式

1栏=(2+3)栏;3栏=(4+5+6+7)栏;05行=(02+03-04)行;10行=(07+08-09)行;15行=(12+13-14)行;20行=(17+18-19)行;25行=(22+23-24)行;30行=(27+28-29)行;35行=(32+33-34)行;43行=(40+41-42)行;48行=(45+46-47)行;53行=(50+51-52)行;58行=(55+56-57)行;63行=(60+61-62)行;68行=(65+66-67)行;73行=(70+71-72)行;78行=(75+76-77)行;83行=(80+81-82)行;88行=(85+86-87)行;93=(90+91-92)行;95行=(3+8+13+18+23+28+33+41+46)行;96行=(4+9+14+19+24+29+34+37+38+42+47)行。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本表反映企业本年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主要项目增减变动的情况;补充资料反映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量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一)表内指标解释

1.实收资本的本年增加数和本年减少数反映的是企业资本(或股本)的变动情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了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一是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二是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1)资本公积转入:反映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的数额。

(2)盈余公积转入: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数额。

(3)利润分配转入:反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增资时,公司应在实施该方案并办理完增资手续后,根据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数计入股本的数额。

(4)新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额外投入实现增资时,企业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或其他资产减去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部分,而增加的实收资本或股本数额。

2.资本公积的本年增加数和本年减少数:反映企业因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等增加、减少的资本公积数额。

(1)资本(或股本)溢价:反映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投资者的利益,用于补偿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用于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以及新投资者为了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为了获得行业准入、为了得到政策扶持或所得税优惠等原因而投入资本高于其在实收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所享有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股本的情况下,公司所取得的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扣除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所剩余的部分。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反映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非现金资产时按照确定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3)接受现金捐赠:反映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按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的余额填列。

(4)股权投资准备: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收捐赠、增资扩股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在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计算出的其应享有的份额。

(5)拨款转入:反映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部分。

(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反映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7)其他资本公积: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8)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

3.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1)储备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的储备基金。

(2)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

(3)弥补亏损: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用盈余公积弥补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4)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用于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金额。

(5)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分派股票股利:反映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当企业累积的盈余公积比较多,而未分配利润比较少时,为了维护企业的形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用盈余公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股票股利。

4.法定公益金: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的公益金也在此项目列示。

5.年初、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指年初、年末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实收资本及其享有的权益额。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元投资主体性质的企业,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国有资本=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

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所有者权益-国有独享部分)*(国有资本/实收资本)+国有独享部分。

国家独享部分指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等国有独享的。

6.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追加投入所增加的国家资本;国有企、事业单位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增加投入所增加的国有法人资本。

7.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企业当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划出本企业(单位)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8.资产评估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当年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公积增加、减少的数额。

9.清产核资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部门批复而当年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

10.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

11.资本(股票)溢价:反映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12.接受捐赠:反映企业当年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13.债权转股权: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将银行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而增加的国有实收资本。

14.税收返还: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而直接增加的国有权益。

15.补充流动资本:反映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号文件规定,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上交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本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16.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用当期利润来消化2002年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7.因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减少:反映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主辅分离而导致本年度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数额。

18.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素: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未在上述客观因素中反映的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金额。增加额和减少额应在表中分别填列。其中“企业负担义务教育支出”等也在此项列示。

19.经营积累、经营减值:反映企业当期因生产经营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

20.其他:反映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项目未涵盖的项目。

21.年末其他国有资金:反映未列入所有者权益项目中的如“特准储备基金”等国家所有的其他资金。

22.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

(1)单户企业“合并国有资产总量”与“年末国有资产总量”一致;

(2)集团企业的“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依据其合并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填列;

(3)部门、地区汇总计算“合并国有资产总量”应剔除“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所享有的权益部分;

(4)“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出现负数时按“0”计算,以体现国家对国有资本负有限责任。

(二)表内表间审核公式

3行≥(4+5+6+7)行;9行=(2+3-8)行;12行=(13+14+15+16+17+18+19)行;20行≥21行;22行=(11+12-20);25行≥(26+31)行;26行≥(27+28+29+30)行;32行≥(33+34+35+36)行;37行≥(38+39+40)行;37行=(24+25-32)行;43行≥44行;45行≥46行;47行=(42+43-45)行;54行=(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行;68行=(69+70+71+72+73+74+75+76+77+78+79)行;82行=(80+81)行;80行=(53+54-68)行。9行=资产负债表72行; 22行=资产负债表80行; 37行=资产负债表81行; 47行=资产负债表82行; 50行=利润表46行; 52行=利润表66行。

五、基本情况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的户数、职工、工资及福利、产值、企业本年收到的财政资金、科技投入与支出情况、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企业户数情况:反映纳入决算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粮食企业户数的增减情况。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填列。

(1)本年户数:反映参加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户数。

(2)2005年改组、改制的粮食企业户数:反映2005年已进行改组改制的粮食企业户数。

2.职工人数情况: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人数。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2)年末职工人数: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

其中:财会人员数:反映企业职工中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数。

(3)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人数的平均值。

(4)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全年12个月平均的在岗职工人数。

(5)年末离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和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统筹的年末职工人数。

(7)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又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9)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医疗老保险之外又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0)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1)当年接受军队转业人员数:反映企业当年接受从军队转业的具有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人数。

(12)接受下岗再就业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将社会下岗再就业人员安置到本企业就业的职工人数。包括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下岗再就业人员。

2.企业下岗职工情况:

(1)年初、年末下岗职工人数:反映年初(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实际下岗人数。

其中:“签订协议人数”:单独列示,反映已经与企业签订下岗协议的下岗职工人数。

(2)发放基本生活费的累计下岗职工人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的全年累计数。

(3)再就业中心全年发放下岗职工生活费:按实际发放数填列,具体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负担三部分。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均列示在“财政负担部分”项目中。

(4)本年累计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反映2005年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改制等多种形式,解除企业固定职工身份,与单位脱离档案关系和工资关系的职工人数。

(5)本年累计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单列。

3.工资及福利情况:

(1)全年应发工资总额:指全年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2)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指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临时工和聘用人员工资。其中“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及“全年实际发放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单项列示。

(3)计税工资总额:反映由财税等部门核定的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费用。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核定的全年工资基数及本年新增效益工资等情况填列;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当地税务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幅度内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填列。

(4)核定的工挂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反映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

(5)工挂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反映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本年度按照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数额。

(6)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性补助: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各项补助,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领取的工资和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

(7)本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外商投资企业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也在本项目反映。

(8)本年支付的医药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9)本年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费用:反映企业当年在职工住房方面的全部支出,包括企业当年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以及由企业承担的取暖、房屋修缮、物业管理等费用。其中,“本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反映企业本年度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数;企业实际发放的购房补贴或住房补贴在“本年一次性发放的购房补贴”和“本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中分别填列。

4.本年支付的职工培训费用:反映企业本年用于本单位职工培训方面的全部费用。

5.产值:

(1)增加值:反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应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税净额:指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年应交的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等。扣除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等生产补贴。

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企业填报本指标时应按上报统计局同口径数据填列。

(2)工业总产值:按报告期内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工业产品总量的价值。

6.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当年收到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按性质划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性资金、生产发展性资金、社会保障性资金和其他资金。

基本建设性资金,指企业收到的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基建有偿使用支出、基建拨款支出、国家资本金、基建贷款贴息支出、国债专项基建拨款和其他基建支出等。

生产发展性资金,指企业收到的由国家预算拨款用于企业挖潜、革新和改造方面的资金(包括经济战备动员费)和反映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等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以及支持企业各项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社会保障性资金,指企业收到的用于下岗补助、救济等社会保障性支出的财政资金。

其他,指企业收到的其他政策性补贴、税收返还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7.本年科技资金来源及支出情况:

(1)政府拨款:反映政府有关部门当年对本企业拨款到账的资金总额。

(2)企业自筹:反映本企业用于科技的自有资金、借入资金总额。

(3)本年科技支出合计:反映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科技费用支出,分为购买新技术支出、科技人员人工支出、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性固定资产和其它科技支出,不包括本年度科研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部分。集团范围内不能重复计算填列。

8.固定资产情况:反映企业年末固定资产的使用、分类、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情况,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和当年计提折旧的平均固定资产原价以及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1)土地资产:按1995年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后土地估价入账的金额填列。

(2)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反映企业本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换入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表内表间审核公式

1栏=(2+3)栏;3栏=(4+5+6+7)栏;3行≥4行;5行=6至11行之和;14行≥15行,16行,27行,28行;17行≥18行;26行≥27行;31行≥32行;33≥34行;36≥37行;39行≥40行;43行≥44行≥45行;42行≥46行;51行≥52行;53行≥(54+55+56)行;62行=(63+64+65+66)行;68行=(69+70+71)行;72行=73至77行之和; 79行=(80+81+82)行;84行≥(85+86+87+88)行;89行≥(90+91+92)行;93行≥(94+95+96)行;97行≥(98+99+100)行;101行≥(102+103+104)行;93行=(84-89)行;94行=(86-90)行;95行=(87-91)行;96行=(88-92)行; 105行=(106+107+109)行;107行≥108行;79行=84行=资产负债表25行;89行=资产负债表26行;93行=资产负债表27行。

六、资产减值准备及财务挂账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资产减值准备情况”项目中,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末余额。

2.经清理审计尚未消化的财务挂账总额:反映企业经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清理审计、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帐总额,包括已上划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和集中管理的经营性财务挂账。已从粮食企业剥离,上划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和已集中到县粮食购销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管理的经营性财务挂账分别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购销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购销企业栏分性质填列。

(1)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账余额:反映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余额。

(2)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及不合理资金占用余额:反映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及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余额。

〈1〉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停息范围的新增财务挂账:反映经清理审计认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发生的,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停息范围的新增财务挂账余额。已停息粮油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也在此填列。

其中:已认定为政策性挂账:反映经当地政府确认,应作为政策性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新增财务挂账。

〈2〉未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财务挂账及不合理资金占用: 反映经清理审计认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发生的,未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财务挂账及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余额。

(3)1998年6月1日以来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的新增亏损挂账:反映1998年6月1日至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收购市场,实行购销市场化改革之前发生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的全部新增亏损和财务挂账。此项目区分经清理认定和已清理未认定两种情况填列,其中经清理认定的财务挂账区分政策性和经营性挂账填列。

<1>经清理认定的政策性挂账:反映1998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并已批复认定的政策性挂账。

包括:“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明细科目,核算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认定的企业,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销售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以及2000年8月以后按中央有关部门批准计划销售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

“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明细科目,核算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认定的企业,在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收购市场、实行购销市场化改革前库存的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按照国家计划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

“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自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收购市场、实行购销市场化改革之前经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不含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

<2>经清理的经营性挂账:反映1998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并已认定的经营性挂账。

<3>已清理但尚未认定性质的新增亏损挂账:反映1998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已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但尚未批复认定挂账性质的新增亏损挂账。

3.已上划集中管理的财务挂账数额:反映各地经审计认定,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政策性财务挂账数额,以及经审计认定,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集中到县粮食购销公司或资产运营管理公司(中心)等单位集中管理的经营性挂账数额。

其中,“已上划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政策性财务挂账”项目,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购销企业栏区分性质填列。

“已集中到县粮食购销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管理的经营性财务挂账”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从企业剥离集中到县粮食购销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中心)等部门和单位集中管理的经营性财务挂账数额。由县粮食购销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中心)等集中管理经营性财务挂账的部门和单位在购销企业栏填列。

4.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额: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审计认定的全部政策性挂账占用的农发行贷款余额。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公式

2行≥(3+4)行;5行≥(6+7)行;8行≥(9+10)行; 11行≥(12+13)行; 14行≥(15+16)行; 17行≥(18+19)行;22行=(23+27+31)行;23行=(24+25+26)行; 27行=(28+30)行; 28行≥29行;31行=(32+36+37)行;32行=(33+34+35)行;38行=(39+45)行;39行=40行至44行之和;46行≤(24+29+32)行; 1栏=(2+3)栏;3栏=(4+5+6+7)栏。

七、财政补贴明细表

本表主要反映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粮食企业的各项粮食补贴款的拨补情况。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中央储备粮油补贴

(1)处理中央储备粮食价差补贴和处理中央储备食油价差补贴:反映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中央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价差补贴。

(2)新库装新粮划转新陈品质价差补贴:反映将原中央储备粮划转为地方商品周转库存,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新陈品质价差补贴。

(3)中央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中央储备粮油(含原国家储备粮油和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地方财政增补的利息、费用补贴。此项目区分利息和费用分别反映。

(4)临时储备食油费用、利息补贴:反映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计电〔96〕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临时储备食油补贴。此项目区分利息和费用分别反映。

(5)轮换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储备粮油和临时储备食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轮换费用补贴。基层粮食企业按实际轮换数量计算应拨和已拨轮换费用。

(6)中央储备粮油移库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油移库计划,对中央储备粮油移库,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费用补贴。

2.地方储备粮油补贴

(1)处理地方储备粮食价差补贴和处理地方储备食油价差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按照地方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地方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价差补贴。

(2)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地方储备粮油,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补贴。此项目区分利息和费用分别反映。

(3)轮换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地方储备粮油,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轮换费用补贴。基层粮食企业按实际轮换数量计算应拨和已拨轮换费用。

(4)地方储备粮油移库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移库计划,对地方储备粮油移库,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费用补贴。

3.市场调控粮油补贴

(1)处理陈化粮价差补贴:反映按照处理陈化粮有关文件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处理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的价差补贴。

(2)处理老库存粮食价差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销售政策,销售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价差补贴。

(3)供应贫困地区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供应贫困地区贫困农民返销粮的差价补贴。

(4)水库移民口粮补贴: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供应水库移民口粮所发生的差价补贴。

(5)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

(6)其他价格补贴:反映除上述有关价格补贴以外的应由财政负担的其他价格补贴。

(7)商品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反映应由地方财政拨付的商品周转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也在此项目反映。

(8)退耕(牧)还林(草)费用补助:反映依据财政部财建〔2000〕292号文件,应由地方财政对计划内退耕(牧)还林(草)补助粮食给予的有关费用补贴。

(9)其他费用、利息补贴:反映除上述各项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之外的应由财政负担的其他利息和费用补贴。

4.扶持性补贴

(1)行政人员经费补贴: 反映财政通过“事业费”渠道之外的对粮食主管部门的行政经费补贴。

(2)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补助:反映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支持企业发展、减员分流等,财政给予的专项资金补贴。

其中:下岗分流职工补助:反映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改制,解除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其中由财政承担的部分。

(3)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反映财政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开支单独给予的补贴。

(4)经营性补贴: 反映对给予正常补贴后仍发生亏损的企业,财政继续给予的过渡性扶持补贴。

(5)其他补贴:反映除上述各项补贴之外的其他扶持性补贴,但不包括对企业经营设施改、扩、建方面的拨款和借款。

4.粮食财务挂账本金消化及利息补贴情况: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和利息的消化情况。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公式

1行=(2+6+15)行;2行=(3+4+5)行;6行=(7+11)行;7行=(8+9+10)行;11行=(12+13+14)行;16行=(17+20+24)行;17行=(18+19)行;20行=(21+22+23)行;25行=(26+36)行;26行=(27至35)行之和;36行=(37+38+39+40)行;41行=(42+43+45+46+47+48)行;49行=(50+56)行;50行=(51+52+53+54+55)行;56行=(57+58+59+60+61)行;62行=(1+16+25+41+49)行;5栏=(1+2-3)栏;3栏>=4栏。

八、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粮油情况表

反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油的数量、金额和单价情况,按粮油性质、粮食品种分别填列。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指在国内一些地区部分粮食品种如稻谷、小麦等市场价格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时,为稳定市场粮价,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地方粮食企业接受委托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如还未与中储粮公司进行结算与粮权交接的,由地方粮食企业暂时填报。如已与中储粮公司进行了粮权交接和结算,粮权归中央,由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填报。

除表内列示的主要粮油品种之外的,如:面粉、大米、杂粮、芝麻油等粮油品种全部在合计栏内反映。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公式

1行=(2+7)行;02行=(3+5+6)行;7行=(8+11)行;8行≥(9+10)行;11行≥12行;11行≥13行;14=(15+16行);16行=(17+18+19+20+21)行;21行≥22行。

九、国有粮食企业主要指标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短期借款:反映粮食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借款。其中粮油借款区分粮油性质填列。

2.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反映企业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所占用的借款。

3.经营性财务挂账借款:反映企业经审计认定的经营性财务挂账所占用的借款。

4.简易建筑费借款:反映企业简易建筑费借款年末余额。

5.简易建筑费拨款:反映当年有关部门对企业实际拨入的简易建筑费。

6.当年退耕(牧)还林(草)粮食供应数量(吨):反映粮食企业执行退耕(牧)还林(草)粮食供应政策,按计划供应的粮食数量。

7.抵押资产情况:反映已经办理资产抵押手续的粮食企业户数和已经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及为了办理资产抵押而进行资产评估、补办各种证照的费用支出情况。

8.企业收取职工的上岗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反映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收取职工的上岗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年末余额。

9.商品经营量:反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销、调、存及进出口粮油数量之和。

10.收购:反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从生产者手中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或自主经营收购的粮油数量。

11.购进:反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非生产者购进的粮油数量。

12.商品销售额:反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油的销售收入。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公式

1行≥2行;2行=3行至7行之和;8行≥(9+10+11)行;19行≥20行;28行=29行至35行之和;36行=37至45行之和;46行=(47至50)行之和;51行=(52+53+55+56+57+59+60)行;28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09 +16)行02栏;36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17行02栏;46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18行02栏;54行≥55行;58行≥59行;62行=(28+36+46)÷61行;63行=(28+36+46)÷51行;61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02栏05行;1栏=2栏+3栏;3栏=(4+5+6+7)栏。

十、2005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调查表

本表反映2005年各地粮食风险基金的到位和具体使用情况,仅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发行、财政局填列。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2005年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期初余额:按2005年1月1日专户实际金额填报,应与上年年末专户结余金额一致。

2.2005年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实际到位金额:反映2005年全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实际拨入情况,按资金来源的不同属性分别填报。

3.2005年应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反映2005年实际应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

(1)应拨付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填报根据本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全年应拨付给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总额。

(2)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填报2005年全年应拨付的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3)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计署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清理、认定的政策性挂账,2005年应拨付的利息补贴。区分挂账的不同性质,分别填列。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的利息,仍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不能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4)保护价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填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2005年应拨付的保护价粮食库存利息费用补贴。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适当补助:填报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联合下文核定的补助限额内,计划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补助。

(6)对农民直补工作经费补贴:填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粮食直补工作经费,但不能超过财政部拨付的补助经费、核定的补助额度及地方自筹的纳入专户管理的经费总额。不含预算单独列支且未纳入专户管理的经费补贴。

(7)其他,其中:

消化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填报按有关政策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前述六项开支后,计划从中列支的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价差亏损。

消化粮食财务挂账:填报按有关政策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前述六项开支后,计划从中列支的粮食财务挂账本金消化款。

其他补贴:填报此项内容的,请附文字材料详细说明补贴事项、补贴标准。

(8)以前年度欠拨(+)或超拨(-)粮食风险基金:反映以前年度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欠拨或超拨情况,其中粮食直补资金的欠拨情况,在第31行单独反映。

4.2005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累计支出:反映2005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累计支出情况。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填列。填报“其他”支出的,请附文字材料详细说明补贴事项、补贴标准。

5.2005年12月31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期末余额:按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实际余额填报。

6.专户欠拨(+)或超拨(-):按截止2005年12月31日,省级专户累计欠拨或超拨的数额填报。

7.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拨付情况:按资金拨付渠道的不同,反映资金拨出省级专户后的运转情况。

(1)实际兑现到位的补贴:反映2005年累计实际兑现到位的补贴,其中:

实际兑现给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按实际兑现到农民手中的直接补贴额填报。

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按实际拨付到承储企业的补贴额填报。

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按实际拨付到具体挂账单位的补贴额填报。

保护价粮食利息费用补贴:按实际拨付到承储企业的补贴额填报。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适当补助:按实际发放到分流人员手中的补贴额填报(只填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部分)。

对农民直补工作经费补贴:按实际支出的直补费用填报(只填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部分)。

其他,其中:

“消化陈化粮价差亏损”:按实际已归还农发行的消化额度填报。

“消化粮食财务挂账”:按实际已归还农发行的消化额度填报。

“其他补贴”:填报此项内容的,请附详细文字说明。

(2)省级专户拨出的资金滞留在地(市)、县财政专户上:按粮食风险基金从省级财政专户拨出后,在地(市)、县财政专户上的滞留金额分别填报。

(3)省级专户拨出资金滞留在粮食主管部门:按粮食风险基金从省级财政专户拨出后,在粮食主管部门账户上的滞留金额填报。

8.欠到位情况:反映截止2005年年底粮食风险基金累计欠拨情况。其中“未拨付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按截止2005年12月31日,累计实际欠拨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金额填报。“实际欠拨(+)或多拨(-)粮食企业或有关单位的补贴”,按截止2005年12月31日,累计实际欠拨或多拨粮食企业或有关单位的补贴填报。

9.附列资料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补贴人数:填报2005年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财政部门按一定人均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的人数。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补贴标准:填报2005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人均补贴标准。

(3)2005年已安排的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填报2005年粮食直补工作经费总体情况,其中“全省预算内已安排的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填报省、地、县各级财政从预算内单独安排的粮食直补工作经费。

(二)表内审核公式

2行=3行+7行+15行;3行=4行+5行;5行≥6行;7行=8行+11行;8行=9行+10行; 11行=12行+13行+14行; 16行=17行+18行+19行+23行+24行+25行+26行+30行; 19行=20行至22行之和; 26行=27行至29行之和; 32行=33行+34行+37行+41行+44行+45行+46行; 34行=35行+36行; 37行=38行+39行+40行; 41行=42行+43行; 46行=47行+48行+49行; 50行=1行+2行-32行; 51行=16行-32行; 52行=32行=53行+64行+67行; 53行=54行至60行之和; 60行=61行至63行之和; 64行=65行+66行; 68行=69行+70行; 69行=17行+31行-54行; 70行=18行+23行+24行+26行+(30行-31行)-55行-57行-58行-60行; 74行=75行至77行之和;77行≥1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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