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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6号
2003-05-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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