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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3〕61号
2003-11-12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 2003〕61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所称“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 的 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在我省境内的有: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煤科总院太原分院、山西省邮电科学研究所(以上三个科研所在太原市)、邮电部第七 研究所(在侯马市)。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docx

山西省 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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