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局,驻葫中省直企业,市直各 企业:
现将《葫芦岛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 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年九月十一日
葫芦岛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 、企业缴费以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为基础计 算,是指 只要是职工收入(含固定性、非固定性及一次性收入),不管是走成本 还是走费用,均应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二 、职工缴费基数,是以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三 、职工的缴费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不包括特殊工种折算的 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个增发上年度本市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0.6%,每满十二个月为一年。
四、在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将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本市职 工月 平均工资,并将过渡系数由原来的 1.4%统一调整为1.2%。
五 、凡是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办 理退休手 续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的(按职工退休时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计算),按最低标准执行。
六 、按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92]34号文件和辽政发[1997] 41号文件规定,符合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条件的职工不 能办理退职手续。
七、对 199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 10年(含视 同缴费年限)或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 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虽然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 休年龄但因病,并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从业人员,应将 2001 年 6月30日前个人 账 户(称原 账 户)储存额 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和 2001年7月1日后个 人 账 户(称新 账 户)储存额外负担本息返还给本 人,另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按其建立原 账 户(1995年12月31 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的本市 职工 月平均工资,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996 年 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从业人员,出现上述情 况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个人原、新 账 户 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 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 、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缴 费年限达到 10年或15 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养 老金的计发办法按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每提前一年,基本养老金 总额(不含个人 账 户)减少2%,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不再重新计 算。
九 、新办法实施后 3年内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数额时,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原办法是指省政府印 发的《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辽政发[1997]41号)。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后,若仍低于按国发[1978]1 04 号文件规定(按封存的本人标准工资计算基数)计发的 退休金,可予 以补齐。
十、从业人员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先从个人原 账 户 储存额支付;原 账户 储存额不足支付时,其个人 账户 养老金 部分从个 人新 账户 中支付,其余待遇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十一、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采 取灵 活就业方式的其他从业人员,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按月,也可 按季、半年、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每满 12个月为一年。
十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基本 养老关系应予以保留,养老保险个人 账 户 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管 理。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和 个人要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再就业的,由个人继续承 担缴费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 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按规定折算增加的 年限只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而且折算的年限最多不能超过五年。
十四、在管理岗位或曾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可分 三种情况掌握: 1、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破产企业和解除劳动关系 的女干部,经本人申请可按 50周岁掌握。2、50周岁以下的在管理岗 位上工作的女干部(含聘干和代干),离岗或解聘到工人岗位满3年,且没有恢复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可由本人申请,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3、50周岁以上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干部,原则上按55周岁掌握,但已离岗或解聘到工人岗位工作满 3年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退 休。
十五、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应由 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退休。单位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应提前二十日将 其档案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的“个人 账 户 结算单”核定其退休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行 政部门核准的“支付待遇时间”支付待遇,因本人或单位的 原因未能及时报送相关手续而延续退休审批的,其法定退休时间下月至审批前的各 项待遇由企业负担。
十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应由单位负责统一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金的 计算办法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并以劳 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封 存工资为计算基数,退休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十七、职工退休时,支付待遇的时间可分两种情况确定: 1、足额 缴费的企业其职工退休时:正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职工退休,从达到 退休年龄的下一个月起支付待遇。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达到可办理提前退休的年龄时,以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支付待遇”时 间支付待遇。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职工,其 退休待遇支付时间应从劳动鉴定批准的下一个月起执行。2、对于欠费 企业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也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如所在企业不 能补缴全部欠费,但能将其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费补齐;或企业无力 为其补缴,而个人全部补缴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指企业应缴和个人应 缴),可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一个月起支付待遇。对于企业和个人 均不能补缴,按欠费前上一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欠 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待补齐欠缴的费用后,养老金重新核定,差额部分从重新核定的下个月予以补齐。从此文件下发之月起,葫芦岛市劳 动局《关于养老金保险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葫劳 字[2000]68号) 中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十八、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所享受统筹内各项补贴中的“肉食 补贴”和“五种价格补贴”的负担系数对象条件,应是 未满 18周岁的 子女(已超过18周岁但在校读书的应持所 在学校出具证明)和其同一 城镇户口而没有工作单位的父母,隔代人不能享受。且负担系数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复查一次。
十九、按照锦政发[1992]3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人员 原在职已享受房改补贴的,退休时继续享受,对所享受的房改补贴如高 于其养老金总额的 3%,按养老金总额外负担的 3%支付,超过部分不 予支付。
二十、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 遇仍按原政策规定 执行。一是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遗属待遇包 括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金和按月领取的救济金。二 是按市政府的规定,凡已列入统筹项目的,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 付;没有纳入统筹项目的,在国家尚未规范统筹项目前,继续由企业支 付。
二十一、 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接近企业内 部离岗休养年龄的国有企业职工(男50周岁以上,女干部45周岁以 上,女工人 40周岁以上),在解除劳动关系 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 致,可以签定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时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协议。缴费基数为本市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 一次性缴费额的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本市上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x60%x(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x 职工距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月数。企业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时,由企业填写一次性缴费申请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后,按程序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纲一次性基本养老 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属于职工个人 账户 金额,一次性计人职 工个人 账户,并按规定计息。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为其一次性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不论是否再就业,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 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二、试点方案实施后至首次个人 账户 基金运营收益率公布之前 退休的人员,2001年7月1日起个人按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的个人 账户 储存额,按同期银行三个月存款利率计息。2001年6月30 日前个人 账户 储存额仍按原计 账 利率计息。
二十三、企业职工既符合劳动模范又符合高级知识分子增发过渡性 养老金待遇的,退休时其两项待遇不能兼得,但可按两项待遇中最高一项待遇确定;既符合全国劳动模范又符合省劳动模范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其两项待遇不能兼得,但可按两项待遇中最高一项待遇确 定。
二十四、符合退休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 工商户业主及其 从一人员,除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和本地区统筹项 目内生活物价补 贴,还应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样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五、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地方各类企业成 为自由职业的,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不转个人 账户 基 金),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 限及个人 账户 储存 额前后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由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审批退休,按规定享受所在市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六、辽政发[2001]24号文件第十四条(二)款关于职工服 刑、劳动教养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从 2001年7月1 日起执行。在此以前,此类人员已按国家、 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的,不 再重新处理。没有处理的,按对应期的政策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