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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03〕107号
2003-09-08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3-00102
  • 分 类:
    通知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3-09-08
  • 名 称: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文 号:
    汇发[2003]107号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2003 年 8 月 5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方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1 )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 2 )。现将《细则》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细则》和《规程》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各分支局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组织对辖内出口单位的培训,保证《办法》、《细则》和《规程》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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