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4年第28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4年第28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4年第28号).pdf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 府批准,现对本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 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 税额在 24000 元以下的,减征 100%;24000 元以上的,定额减征 24000 元。
二、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 2 税额在 24000 元以下的,减征 100%;24000 元以上的,定额减征 24000 元。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 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年 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 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四、符合条件的减征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 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五、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 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 号)、《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 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辽宁地税公告 2010 年第 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