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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发售幸运彩票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号
1998-0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发售幸运彩票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8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2-10【实施日期】 1998-02-10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产业领域】 教体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发售幸运彩票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发售幸运彩票取得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辽地税个[199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发售幸运彩票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有关部门未能对其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为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对个人发售幸运彩票取得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购买彩票中奖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彩票发售人负责代扣代缴。如有未扣税款,由彩票发售人负责缴纳。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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