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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4号
2018-03-30
  • 索引号:
  • 2103000010/2018-03340
  • 文件编号:
  • 2018年第4号
  • 成文日期:
  • 2018-03-30 07:45:56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8-03-30
  • 有效性:
  • 有效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辣根、缫丝、土壤调理剂、焙烤食品、肉制品和果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全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二、核定扣除方法及扣除标准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核定扣除方法采用投入产出法。

(二)生产销售植物油、缫丝的试点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产值分配系数×扣除率/(1+扣除率)

(三)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液体乳

及乳制品

2.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植物油

3.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酒及酒精

4.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辣根

5.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缫丝

6.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土壤调理剂

7.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焙烤食品

8.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肉制品

9.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果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文件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继续扩大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发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
本《公告》试点范围包括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辣根、缫丝、土壤调理剂、焙烤食品、肉制品和果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全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单耗标准加权平均计算,确定全市统一的单耗标准。
为避免重复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销售植物油、缫丝的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引入产值分配系数指标。

附件

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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