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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07〕25号
2007-06-14

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主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 准确刊载公开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政府公报》刊登的各类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纸质公报向全省乡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县以上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公开机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发放,公众、社会单位可到省、市、县(市、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查阅。也可登录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 或关注“辽宁发布”微信公众号,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电子设备随时获取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07〕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按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车船税。

二、我省车辆的适用税额按《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设定标准执行,船舶的适用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标准执行。

三、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其免税的条件和程序由省地税局规定。

四、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所在地缴纳车船税;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五、车船税应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时一次性缴纳;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在会计年度内缴纳车船税。

六、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按规定向保险分支机构(支、分公司)所在地的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报结税款,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财政部门依据规定安排预算给予保障。

七、公安、交通、农业、渔业、质监、保险监管等有关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联合办公、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年税幅度备注
大型载客汽车每辆600元包括电车
中型载客汽车每辆540元
小型载客汽车每辆480元
微型汽车每辆360元微型汽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 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的汽车。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96元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96元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6元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 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轮式专用机 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 胎式自行机械。
摩托车每辆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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