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哈大铁路客运专线税费收入划分体制的通知
【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哈大铁路客运专线税费收入划分体制的通知
沈政发〔201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理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税费收入划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铁路税收收入划分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13〕43号),对中央、省下划我市的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大铁路公司”)缴纳税费予以明确如下:
一、哈大铁路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该企业注册地地方收入,纳入我市现行财政体制。
二、在哈大铁路客运专线还贷期间,除教育费附加等有固定用途的税费之外,哈大铁路公司缴纳的其他税费形成的市及市以下财力全部优先用于哈大铁路客运专线还贷支出;缴纳的各项税费形成的区级财力由企业注册地所属地区通过年终市区财政结算上解市,资金按季进行调度。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