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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京财综【2018】562号)文件要求,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现就代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规定由区税务部门代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具体事项如下:

(一)代收范围:按照《房山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房政发〔2005〕4号)规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代收时间:自2018年7月1日开始代收

(三)代收地点: 房山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14号窗口

(四)收费标准: 按照《房山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房政发〔2005〕4号)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和《房山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房政发〔200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办理方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在区发改委、区经信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前缴纳,待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前,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情况,确定是否补缴。建设单位办理缴费事项时,由区发改委按照文件规定,核定缴费标准和额度,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至房山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14号窗口,由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履行缴纳手续。

二、区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机构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执行。

附件:1.《房山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房政发【2005】4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

附件下载:

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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