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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政发〔2025〕10号
2025-05-19

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主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 准确刊载公开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政府公报》刊登的各类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纸质公报向全省乡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县以上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公开机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发放,公众、社会单位可到省、市、县(市、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查阅。也可登录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 或关注“辽宁发布”微信公众号,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电子设备随时获取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政发〔2025〕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水集团:
按照国务院水资源税改革要求,现就调整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水库工程供水价格
省属水库供给农业用水,省属水库按每立方米0.04元的价格收取水费。省属水库供给工业用水和城市自来水用水等价格为每立方米0.86元。
二、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价格
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5元,包括城市自来水用水、工业用水及其他行业用水等。
三、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
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5元,包括城市自来水用水、工业用水及其他行业用水等。辽西北工程部分地区泵站加压提水电费,由辽西北供水公司先行垫付,结算水费时由用水单位承担,据实结算。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价格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以上工程的供水价格均不含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按相关规定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辽政发〔2016〕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水价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7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辽政发〔2019〕23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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