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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6〕36号
2016-09-09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发〔 2016 〕 3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6 年9 月9 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县(市)区

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

2016 年 5 月 1 日

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6 〕 26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辽政发〔 2016 〕 40 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市政府决定在保持现有市与县(市)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比照省做法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市与县(市)区既得利益原则。既要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县(市)区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市与县(市)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原则。在保持现有市与县(市)区财力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市与县(市)区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

(三)注重调动县(市)区积极性原则。适当提高县(市)区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调动县(市)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原则。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过渡方案安全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以 2014 年为基数核定市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确保市与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变。

(二)将 市级收入企业 根据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 50% 部分按一定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库和区级库。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辽阳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不含改征增值税)分别缴入市级 20% 、区级 30%.
  2.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不含改征增值税)分别缴入市级 26% 、区级 24%。
  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含辽宁省通信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不含改征增值税)分别缴入市级 30% 、区级 20%。
  4. 市级收入企业缴纳的改征增值税分别缴入市级 35% 、区级 15%。

(三)除市级收入企业以外,将 县(市)区级收入企业按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 50% 部分全部作为县(市)区级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四)省对县(市)区四项税收(增值税 50% 、企业所得税 40% 、个人所得税 40% 、房产税 100% )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县(市)区向市上解财力后,市统一向省上解财力。

(五)市对县(市)区七项税收(增值税 50% 、企业所得税 40% 、个人所得税 40% 、房产税 100% 向省上解财力后的余额部分,再加上印花税 100% 、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 、契税 100% )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县(市)区向市上解财力。

(六)各地区现行向省、市上解财力的比例不变。

(七)其余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过渡方案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过渡期暂定 2 至 3 年,届时根据中央、省和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研究制定完善本地区的财政体制平稳过渡方案,进一步理顺本地区的收入划分,不得借财政体制调整集中财力,保障地方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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