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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本级与县(市)区及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鞍政发〔2016〕29号
2016-07-18

鞍政发〔2016〕2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
试点后完善市本级与县(市)区及
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辽政发〔 2016 〕 40 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本级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既得利益。既要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在保持现有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力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

(三)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调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过渡期政策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以 2014 年决算为基数核定市本级返还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上解基数,确保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既有财力不变。

(二)除市本级固定收入外,将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 50% 部分全部作为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三)针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四项税收(增值税 50% 、企业所得税 40% 、个人所得税 40% 、房产税 100% )中包含的原省级下划财力部分,省继续以总额分成的方式予以集中。

(四)各地区现行的总额分成上解比例维持不变。

(五)其余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实施意见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 2-3 年,也可根据国家、省和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等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研究制定完善本地区财政管理体制平稳过渡方案或政策,进一步理顺本地区各级财政的收入划分,保障地方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发〔2016〕2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本级与县(市)区及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辽政发〔 2016 〕 40 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本级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既得利益。既要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在保持现有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力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

(三)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调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过渡期政策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以 2014 年决算为基数核定市本级返还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上解基数,确保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既有财力不变。

(二)除市本级固定收入外,将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 50% 部分全部作为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三)针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四项税收(增值税 50% 、企业所得税 40% 、个人所得税 40% 、房产税 100% )中包含的原省级下划财力部分,省继续以总额分成的方式予以集中。

(四)各地区现行的总额分成上解比例维持不变。

(五)其余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实施意见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 2-3 年,也可根据国家、省和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等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研究制定完善本地区财政管理体制平稳过渡方案或政策,进一步理顺本地区各级财政的收入划分,保障地方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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