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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2016-07-15

(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

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 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40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特制定本过渡方案。一、基本原则 (一)适当调整增值税市与区共享比例原则。除两县外,全市统一的经济转型项目均坐落在各区,适当调整增值税市与区共享比例,有利于实现市与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确保市与县区既得利益原则。既要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县区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市与县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三)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原则。在保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市与县区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原则。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过渡方案安全有效运行。二、主要内容 (一)以 2014年为基数核定补助数和上解数,确保市与县区既有财力不变。(二)将市区内煤炭(阜矿集团)、电力、金融保险、邮政、石油天然气、通讯、烟草、公用事业等行业主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50%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县域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50%作为县级固定收入;除市本级主体企业外,市区内其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50%作为市与区共享收入,市与区共享比例:市级为14%,区级为36%。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三)省对县区四项税收(增值税 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县区向省上解财力。(四)各县区现行一县(区)一率上解省财力比例不变。(五)其余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从 2016年5月1日起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和省、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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