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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减免税业务办理指南

减免税业务办理指南

减免税业务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减免税业务办理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第七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署令[2020]245)

第二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

第四条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第五条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出具确认意见的,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已出具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申报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其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第八条 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四、实施机构:长春海关关税处、隶属海关负责减免税审核确认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办理征免税证明的时限:企业提供的单证齐全、正确有效后,经海关审核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及担保延期时限:企业提供的单证齐全、正确有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一)办理征免税证明的时限:企业提供的单证齐全、正确有效后,经海关审核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及担保延期时限:企业提供的单证齐全、正确有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结果名称: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联系函

八、结果样本:无

九、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

十二、申请材料:

(一)办理征免税证明

除预录入打印的申请外,申请人向海关提交的所有申请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复印件均需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并校验原件。

1.企业填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原件纸质1份);

2.预录入打印出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原件纸质1份);

3.合同或发票(复印件纸质1份);

4.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纸质1份);

5.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纸质1份);

6.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原件纸质1份);

7.科研项目介绍,包括科研项目的名称、负责人、基本内容、进口设备与项目的关系等信息(仅科教用品项目提供,原件纸质一份);

8.相关机构、个人出具的境外捐赠、归还、追索藏品的书面证明材料(仅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的公益收藏项目提供,原件纸质一份);

9.有关进口藏品特征的详细资料及清晰彩色图片(仅公益收藏项目提供,复印件纸质一份);

11.承诺接受的藏品将作为永久收藏,并仅用于向公众展示和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的有关材料(仅公益收藏项目提供,原件纸质一份);

12.《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列名商品,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应提供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进口数控机床涉及精度指标的,应提供精度标准证明,合同及随附原始技术资料未列明精度标准的,应提供国外供货商的证明材料(原件纸质一份);

13.《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原件纸质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14.进口设备情况说明(原件纸质一份);

1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原件电子版一份)。

(二)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复印件电子版1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担保原因栏目中写明符合何种情形申请担保);

2.设备进口申请材料(复印件纸质版1份)(包括合同、发票);

3.许可证件(复印件纸质版1份)(国家对货物有相关限制性规定的提供);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原件电子版一份)。

十三、办理流程及流程图:

(一)申请单位从单一窗口提交电子数据及单证扫描件。

(二)海关进行三级审批。

(三)根据企业需求,打印并签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或出具准予(不予)办理税款担保(延期)的证明(决定)。

1.现场关员接单环节。

2.项目备案与减免税设备审批环节。

3.审查提交的材料、审查产品归类、审查是否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及应免何种税款。如以上有一条不符,第一时间退回申请人更改;如符合海关各项要求,则由初审关员,科长,主管处长,三级审批。(科教用品项目超过300万美元,鼓励项目超过2000万美元由主管关长签字)。审批一单时间为从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

4.根据企业需求打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十四、办理形式:单一窗口申报。

十五、通办范围:长春关区。

十六、预约办理:否。

十七、网上支付:否。

十八、物流快递:否。

十九、咨询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08:30-11:30 13:30-16:50

冬季08:30-11:30 13:00-16:20

电话:0431-84601528

二十、现场海关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301号,长春绿园海关

二十一、监督电话:海关12360服务热线

附件: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xls

  1.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docx
  2. 减免税办理流程图.docx

4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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