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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4〕8号
2004-01-1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4】8号

发布机构: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4-01-15
有效级别: 已废止失效

补充说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24年第1号),该公告废止; 2、蓝色部分为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内容。

各县(市)国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分公司,每月必须按规定采集其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数据,并在汇集后以电子数据方式及时传送给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二、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应用稽查卡对所辖中石化下属零售加油站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 该加油站市一级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
  • 附件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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