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京财综〔 2015 〕826 号
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文物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开发区: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本市决定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和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余额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英语口语等级证书考试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3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取消和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18日
- 附件:取消和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