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关于转发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农委关于转发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辽农粮〔2016〕221号
有关市农委(服务业委):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已于9月8日印发,并于2016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是所有涉粮单位和个人应当熟知和遵守的纲领性文件、法规,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同时,立即将文件下发到所属市(县)粮油检测站和辖区内的承担各级储备粮任务的库点。
2.加强宣传培训工作。结合各地粮食工作实际,通过座谈会、研讨会、专家授课等方式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宣贯工作。
3.各市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国家粮食质量安全。
附件:《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