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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7〕12号
2007-02-28

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主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 准确刊载公开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政府公报》刊登的各类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纸质公报向全省乡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县以上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公开机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发放,公众、社会单位可到省、市、县(市、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查阅。也可登录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 或关注“辽宁发布”微信公众号,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电子设备随时获取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
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7〕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2006年各地实际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两倍。
三、各市政府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有关工作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单位:元

地段等级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十等十一等十二等十三等十四等
税额标准30242118151210.597.564.53.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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