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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自建房、存量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自建房、存量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自建房、存量房)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自建房、存量房)转移登记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1、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三、审批层级和实施部门

设区市、县(县级市)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审批条件

根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6年1月1日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是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

(二)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证明材料齐全;

(三)不动产测绘、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要求;

(四)已付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自建、存量)房屋所有权申请转移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报材料

根据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6年1月1日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填写《河池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规定格式,在受理窗口填写、签字)。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统一格式,受理窗口领取填写,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5.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统一格式,双方在受理窗口填写,原件1份)或者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1份),以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港、澳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国公民的,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及其所在国护照(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2.不动产(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1)不动产(房地产)买卖(转让)的, 须提交买卖(转让)合同书或协议书(原件)。

(2)不动产(房地产)互换、赠与的,须提交经过公证的互换合同、赠与合同或协议书和公证书(原件)。

(3)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房地产)的,须提交权利人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材料(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4)以不动产(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的,须提交不动产(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书(原件);属国家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提供批准文件(原件)。

(5)不动产(房地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不动产(房地产)分割或合并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须提交不动产(房地产)共有份额约定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7)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相关协议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证明材料(原件))。

(9)企业改制的致使不动产(土地)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改制方案及市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

(10)企业因破产清算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不动产转移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企业因解散清算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不动产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批准文件或转让协议等证明材料(原件)。

(11) 因划拨、移交取得不动产的,应提交划拨、移交不动产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原件)。

(1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出让合同(复印件)。(继承、离婚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的除外)

(13)已设定抵押登记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移登记的书面意见材料(原件)。

(14)已被法院查封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同意办理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15)不动产权利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其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复印件等)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处分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责任承诺书(原件)。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税费

1.缴纳地价款通知书及结清(划拨、出让)地价款发票(复印件1份)。

2.完税凭证或减免证明(复印件1份)。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1.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成果报告(原件1份)。

2.指界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指界时须提供原件1份)。

3.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界址坐标表(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原件1份)。

4.不动产转移登记公告(门户网站公告)。

(六)图件

1.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图(原件2份)。

2.房屋实测平面图(原件2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小时。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河池市金城江区肯旺桥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费10元。

注:领证时需提交权利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单并缴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权证。

十一、咨询、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78-2306671

监督电话:0778-2305663

附:不动产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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