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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2007-03-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主题分类进出口税收发文字号财税〔2007〕39号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7-03-20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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