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鑫鑫东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鑫鑫东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鑫鑫东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6〕46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6〕46号
福州鑫鑫东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978Q07):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起对你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S12\#楼7层01办公]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涉及已退税款4552137.75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应追缴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4552137.75元,具体属期如下:
| 所属期 | 应追缴已退税额(元) |
|---|---|
| 202112 | 205910.56 |
| 202204 | 406044.86 |
| 202205 | 201889.74 |
| 202206 | 406170.02 |
| 202207 | 167496.82 |
| 202208 | 623142.13 |
| 202210 | 1279089.94 |
| 202211 | 178960.88 |
| 202212 | 1083432.80 |
| 总计 | 4552137.75 |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