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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7〕54号
2007-06-0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143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文日期: 2007年06月04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7〕54号发布日期: 2007年06月04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7〕5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实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实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45亿元,直接转计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同意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 企业 评估 企业所得税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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