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25-0603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税务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25〕20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