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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的通知

2007-05-1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就业作为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头等大事来抓,使得国家、自治区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了较大增加。但是必须看到,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短期内不会改变,城镇下岗职工(包括“4050”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包括失地农牧民)的就业问题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使解决就业问题的难度不断增加。为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5〕34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于商贸、服务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新招用的鄂尔多斯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农村牧区劳动者,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期限3年;各类企业新招用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期限3年;补贴标准按照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补贴政策:对于街道社区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岗位新招用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农村牧区劳动者中的“4050”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1年,补贴标准按照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各类企业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招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农村牧区劳动者,免收职业介绍费;上述求职者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指导及求职登记的,免收职业登记及职业指导费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人员提供免费职介服务的,可按免费职业介绍实际人数,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四、培训补贴政策:各类企业新吸纳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农村牧区劳动者(包括市内高考落榜生),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及职业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小额贷款政策:各类劳动密集型小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确定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税费减免政策:对各类企业的税费减免,要继续加大国家、自治区有关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力度。

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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