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1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存储运输费和预防接种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收费单位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全区疾病防控机构相关收费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73号)第一条有关第二类疫苗(即非免疫规划疫苗)存储、运输费和预防接种劳务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自财税〔2020〕

17号文件发文之日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