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51号建议的答复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51号建议的答复
李恒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森林公安撤销后林业案件处理迟滞问题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厅职能职责,现将有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生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福祉和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课题。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的战略擘画和深远考量,是内蒙古必须牢记的“国之大者”。保护森林和草原是完成这一重大任务的关键一环,更始终是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系统保护的重中之重。今年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开展“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主要围绕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职能开展工作,持续推动夯实林业法治基础,坚决筑牢生态法治防线,为自治区生态安全提供有力地法治保障。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协调推动授权森林公安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2022年以来,司法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先后三次协调自治区公安厅、林草局完成授权森林公安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事宜,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2024年分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授权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确授权森林公安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内容、范围、期限等事项,有效破解自治区林草行政执法“空窗期”的难题,进一步规范林草行政执法。
二是完善林草执法行刑衔接机制。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制度,提出14项工作举措,指导林草等领域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顺畅对接。目前,已推动林草执法领域制定3项行刑衔接制度。
三是督促健全林草执法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强化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监督指导。目前,已指导自治区林草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加强裁量基准在办案中的适用,有效提升行政执法水平。2024年,司法厅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班暨案卷评查工作会,对林草等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案卷开展评查,全区共评查林草领域执法案卷150卷,有效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
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做好林草领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审核、发放工作。目前,已审核、发放林草领域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证件1884个,其中,行政执法证件1767个,行政执法监督证件117个。连续3年制定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方案,分级分类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全员培训,2023年、2024年已完成全区8万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2025年培训工作正在开展。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厅将全面履行职能职责,进一步规范林草执法领域行政执法。
一是深化执法协作与信息共享。督促林业执法队伍与公安部门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线索通报、证据互认等流程标准;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梳理工作,明确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职责边界等内容。
二是完善培训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分级分层分类培训,林业执法部门重点围绕林业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通过“理论培训+实务训练+轮训活动+跟班指导”的方式,系统化、专业化、实战化设置培训课程,提升林业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力。
三是提升执法监督与效能。加强林业执法人员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发放工作;畅通执法监督渠道,通过开辟专栏、与12345热线建立合作机制等渠道受理违规行政执法行为线索投诉举报,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反馈。
保护森林草原生态安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司法行政部门将始终秉持法治思维和系统观念,以更严密的制度、更高效的协作推动林业执法提质增效,为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7月9日
签发人:戴 燕
承办人:张 月
联系电话:18586006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