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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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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展开]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030000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机构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区级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第1款】【第5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处罚的种类罚款
处罚的幅度《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4条】【第1款】【第5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6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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