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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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展开]
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03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第1款】【第5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 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4条】【第1款】【第5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6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