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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财资环〔2025〕9号
2025-06-25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财资环〔2025〕9号)

各旗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5日

附件:
呼财资环〔2025〕9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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