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行业服务,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 25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函〔2007〕9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检查对象
经批准在我省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三、检查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的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事务所自查及整改( 2018年 9 月 30 日至 11 月 30 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并做好整改。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1)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二)财政部门检查( 2018年 12 月 3 日至 12 月 31 日)
省财政厅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送的自查材料,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进行实地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整改。整理好各项文本资料和业务档案,提前为检查组准备好有关资料( 资料清单见附件 3 )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配合做好有关检查资料的取证和复印工作。相关自查材料于 2018年11月12日前通过 电子邮箱( hainanaccounting@163.com) 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向检查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将依法 严肃处理。
(三)省财政厅将针对检查内容,结合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送的自查材料,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在自查中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依法 进行处理。
(四)根据检查工作纪律要求,被检查单位不得向检查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等,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宴请、娱乐等活动,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人:胡飞
联系电话: 68531650
传真: 68538967
附件: 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登记表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查情况登记表
- 单位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登记表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填表日期:
| 事务所(分所)名称 |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 师/负责人姓名 |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 工商登记日期 | 注册资本(万元) | 组织形式 | |||||
| 股东/合伙人 姓名 | |||||||
| 业务许可证种类及批准日期 | 许可证名称 | ||||||
| 批准日期 | |||||||
| 从业人员总数 | 其中:注册会计师人数 | ||||||
| 2017年事务所经营情况 | |||||||
| 年度出具业务 报告数 | 业务收入合计 | 审计业务 收入 | |||||
| 职业风险基金 年初余额 | 当年职业风险基金提取金额 | 当年负担的保险费金额 | |||||
| 当年职业风险基金使用金额 | 职业风险基金年末余额 | ||||||
| 近三年接受行政机关检查 及处罚记录 | |||||||
| 近三年接受行业协会检查 及惩戒记录 | |||||||
| 近三年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 |||||||
| 备注:1.“从业人员总数”、“其中:注册会计师人数”以截至2018年9月30日数据为准;2.“近三年接受行政机关检查及处罚记录”、“近三年接受行业协会检查及惩戒记录”,应填列检查时间、检查单位、检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内容;3.“近三年涉及法律诉讼情况”,指事务所因出具报告、财务纠纷、业务委托等事项引发的法律诉讼,应填列诉讼原因、时间、结果等内容。 | |||||||
附件 2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查情况登记表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填表日期:
| 项目内容 | 自查情况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 事务所(分所)名称 | 工商部门登记 | 自查情况栏填写相应名称;自查结果栏填“一致”、“不一致” | ||
| 财政部门备案 | ||||
|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负责人 | 工商部门登记 | 自查情况栏填写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自查结果栏填“一致”、“不一致” | ||
| 财政部门备案 | ||||
| 经营场所 | 实际经营场所 | 详细填写相应地址;自查结果栏填“一致”、“不一致” | ||
| 工商部门登记 | ||||
| 财政部门备案 | ||||
| 合伙人/股东 | 工商部门登记 | 自查情况栏填写合伙人/股东姓名;自查结果栏填“一致”、“不一致” | ||
| 财政部门备案 | ||||
| 组织形式 | 工商部门登记 | 自查情况栏填写相应组织形式;自查结果栏填“一致”、“不一致” | ||
| 财政部门备案 | ||||
| 注册资本 | 工商部门登记 | 自查情况栏填写相应注册资本;自查结果栏填“一致”、“不一致” | ||
| 财政部门备案 | ||||
| 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保 | 在本所缴纳社保和退休人员 | 自查情况栏填写相应人员姓名,自查结果一栏不填。 | ||
| 不在本所缴纳社保人员(不含退休) | ||||
附件 3
单位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协议
二、经审计的 2017年度财务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业证书编号、职称、学历、从业经历、联系电话等)
四、注册会计师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伙人最近连续 5年社保缴费证明
六、所有注册会计师 2017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清单(含报告名称、报告编号、出具时间等)
七、所有注册会计师签订的劳动合同
八、 2017-2018年度工资发放银行转账记录
九、 2017年度职业风险基金提取相关佐证材料
十、 2017年度职业保险费购买凭证
十一、所有注册会计师(合伙人除外) 2017-2018年度社保缴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