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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8〕10号
2008-02-1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196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文日期: 2008年02月03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8〕10号发布日期: 2008年02月13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8〕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为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事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纳税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性救济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对所接受捐赠款物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项用于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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