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公示
政府信息公开
德阳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公示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法律责任 |
| 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德阳市水利局核定、德阳市税务局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财税﹝2020﹞58号,德市发改费﹝2017﹞15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采用核定征收模式,水利局出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水土保持补偿费信息表》,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 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