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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4〕21号
2014-08-21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 2014 〕 32 号)精神,经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 64 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250 元(每日 57.5 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3.2 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通知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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