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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126号
2014-06-11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12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1号)精神,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基金运行状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基金治理能力,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决定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对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和基金支付、财务、审批和经办服务管理环节。非五险统一征收地区应确定包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2至3个险种和相应的经办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按时足额征收、缴纳情况,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缴入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有无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无社会保险费历史收入未入账情况;有无隐瞒历史欠费情况,是否制定清欠计划,完成清欠任务;有无通过伪造、变更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有无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缴费资格;有无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发现的虚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是否得到调查处理;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检查中同时组织经办机构对2013年度批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征缴不留死角。自查中要逐一项目清理资金到位情况,并向本级基金监督机构复印上报资金到位情况凭证。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同级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分以下三个步骤:
(一)各级组织自查。7月至10月,省、市、县三级分别组织自查,着眼发现问题,着力解决问题。
(二)上级随机抽查。8月至12月,省、市分别对所属地区组织抽查。各市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各州要克服困难,努力提高抽查覆盖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交叉检查。
(三)汇总报送情况。11月至12月。各市(州)对本地区自查和抽查情况、201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2月底前上报情况报告和统计表(附表另发)。
检查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手段,组织对基金网络监督试运行期间涉及基金征缴的报警信息进行清理清查,对重要的疑点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三、检查分工和配合
检查工作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牵头,重点负责自查和抽查组织,汇总情况,督促整改。自查工作由相关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并分别向各自行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检查内容中涉及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并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季度农民工工资专项排查和社会保险专项检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64号)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落实相关工作。劳动监察机构对检查中用人单位反映的经办机构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基金监督机构反馈,确保问题得到纠正。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的检查,属我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212号)布置的专项检查的延续和深化,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要继续发挥牵头作用,推进上半年检查缺项和不完善的工作,并以本次检查为契机,重点解决上半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检查组织和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必要人员和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省厅制定了检查操作指南(另发),各地应参考运用,加强检查的节点控制,落实各环节工作。各地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并积极协调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联动,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深入查找问题。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举报投诉、网络监管、要情报告、审计监督等,充分运用行政监督、经办稽核和社会监督力量,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深入查找问题,确保检查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包括涉嫌虚假社保关系转移、基金决算异常问题、201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到位等,都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三)认真分析总结。各地要深入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基金管理运行状况,针对存在的管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不断提高基金征缴管理服务水平,从源头上提高基金治理能力,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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