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8952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财政厅 | 生成日期: | 2018-04-30 |
| 文 号: | 黔财税〔2018〕1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18〕18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2018年4月27日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