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 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4-11206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
| 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 ||
| 发文字号 | 财税〔2018〕33号 | 发布时间 | 2018-04-04 |
| 文件类型 | 通知 | 废止时间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62/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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