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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9年第93号
2019-06-03

政策法规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19-00376
  • 分 类:
    公告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06-03
  •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 文 号:
    2019年第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 A4 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52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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