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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018-04-10
索引号:11320724MB1807543H/2018-00074信息分类: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发文日期:2018-04-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键字:
内容概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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